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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计价格[2002]2436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11-1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司法部:
你部《关于商请核定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司发函[2002]14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部向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条件的人员收取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证书35元(其中正本每本10元,副本每本25元)。
二、你部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你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0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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