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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转入农业发展银行专户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豫政办[2002]8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1-20 生效日期:2002-11-20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和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调整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经字[1999]484号)的规定精神,2000年9月至2001年4月,省审计厅、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局共同组织对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应转入银行专户数额进行了审核认定,并联合发出了《关于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转入专户金额等问题的函》(豫审经发[2001]55号),要求各市将结果于2001年8月20日前上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至今,只有济源市、鹤壁市、开封市完成了该项工作,其他各市均未及时上报。
  将核定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转入农业发展银行专户,是深化粮食企业改革,解决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基础性工作。由于部分市未能按要求及时完成上报工作,导致我省成为全国至今唯一一家未完成此项工作的省份。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河南在全国的形象,同时也给我省粮食企业改革的深化带来了不利影响,国家给予粮食企业的停息优惠政策不能得到有效落实。一些属于停息范围、但由于划转到其他商业银行的企业连正常的政策贴息也得不到,加重了企业的财务负担,加深了银行和企业的矛盾,致使无法顺利完成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本金消化工作。为此,特提出以下要求:
  按照豫审经发[2001]55号文件的要求,未完成上报任务的有关市政府领导,要从全省工作大局出发,尽快协调有关部门,特事特办,抓紧落实,务必于2002年12月15日前将核实结果一式5份上报省政府。省审计厅、财政厅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关注并督促各市对口部门尽快完成上报任务。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市,省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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