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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财建字[2004]1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1-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市)财政局、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2004年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省财政统筹安排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250万元。
二、申报范围: 技术含量高、生产工艺先进、符合产业规模的非粘土类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列入省级新墙材示范线的生产企业优先;应用工程项目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小区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全部使用非粘土类墙体材料,且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优先(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科研项目必须是非粘土类墙材科研、试制项目。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向属地财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墙办)申报。
四、申报截止时间为2004年11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新墙办和省级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建处 何喜平,0571-87058453;
省新墙办 吕海燕,0571-88385815.
附件: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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