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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农[2002]4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0-25 | 生效日期:2002-10-25 |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通知》(财农[2001]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调整和改革方案〉的通知》(湘财农[2001]55号)精神,就我省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管理要求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种类有: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建设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品种改良资金、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资金(含人畜饮水、薪炭林、农村沼气等)。超出此范围的项目不宜申报。
二、申报项目的具体程序是:由县级(市、区)财政部门选出项目,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州)财政。市(州)财政根据县(市、区)财政上报的项目和市(州)本级的项目进行分类筛选,以市(州)财政局正式文件一次汇总上报我厅。
三、市(州)财政局上报项目的文件中必须有项目目录表和具体项目文字说明资料。项目目录表主要包括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资料说明内容包括项目的实施单位、实施地点、实施内容以及实施后的效益目标等,每个项目的文字资料说明为200 -300字。
四、各市(州)财政局每年上报我厅的项目一定要突出自身的特色,项目范围要覆盖所辖市县,项目数量为所辖县7个以下(含7个)的不超过10个,7个以上的不超过20个。力争少而优。
五、各市(州)财政局上报项目的时间为当年的4月1日前,过期我厅将不予受理。
六、各市(州)财政局在上报的项目中,务必把握几个不报:即基建项目不报,筹建项目不报,市场开发前景不好的项目不报,科技含量不高且辐射范围小的项目不报,不联系较多农户且不能增收的项目不报,不符合区位优势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不报,资金缺口较大的项目不报。
七、我厅在收到各市(州)上报的项目后,将组织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初步了解和筛选。项目一经确定,即通知市(州)。上报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按财政部的要求填列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属省财政支持的项目,按附表(见附件2)要求填列上报。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有条 件的市(州),项目资金可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对已经确定的项目,市(州)不得随意变更,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挤占与挪用,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检查与效益反馈制度,加强对项目的督促和检查。
在每年的4月1日前,将上年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后的经济效益等情况反馈我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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