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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委统战部、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转发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统通[2002]3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1-20 生效日期:2002-11-20
 

各市州党委统战部,人民政府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统发[2002]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办理。
  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是落实党的统战政策的具体措施,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这一特殊群体的充分体现。各地、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确保我省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按照国家所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湖南省委统战部
200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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