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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安置退役士兵有偿转移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价费函[2002]13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1-01 生效日期:2002-11-01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退役士兵有偿转移费收费标准的函》(鲁民安函[2002]199号)收悉。根据省政府《会议纪要》([2002]第50号)精神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专项资金立项的复函》(鲁财综[2002]65号)的规定,同意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收取标准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数额的5--8倍收取,具体比例和数额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和公布。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以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2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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