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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收费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国税函[2002]59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11-20 | 生效日期:2002-11-20 |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收费事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精神,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组成部分,因此,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审计也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组成部分。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均需同时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对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收费,由建设单位和审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作为对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组成部分的财务决算审计不另付费。
二、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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