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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宜府发[2002]5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2-01 生效日期:2002-12-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免交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交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现通知如下:

  一、下列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且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即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国有特困企业下岗职工;

  (二)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未再就业的人员;

  (四)未终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前款(一)至(三)项所述国有企业的认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享受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对象不包括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的人员和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达到本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1、工商行政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个体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包括正本、副本、正本镜框)。

  3、卫生行政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行政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详见附表)。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自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时起,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今后国家和省对前条所列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免交期限作出新的规定的,依照新的规定执行。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行政部门实施收费的单位出示《再就业优惠证》,经执收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应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下岗失业凭证(企业出具的下岗证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证明、民政部门和居委会出具的享受低保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的证明),到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当将初审合格的申领者名单张榜公示,对无异议者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城区除夷陵区外《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再就业办公室办理)。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独立工矿区的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暂用市人民政府印制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待国家和省下发新的《再就业优惠证》后再统一更换。

  六、《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实名制,限下岗失业人员本人使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和使用管理,严格核发程序,防止弄虚作假。对欺骗冒领《再就业优惠证》和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再就业优惠证》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并予公告。对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

  七、对未终止领取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的下岗失业人员,在享受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实现再就业后,自取得《营业执照》的次月起两个月后终止享受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待遇;对未终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民政部门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后再认定是否继续享受。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下岗失业人员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优惠政策。所有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执行或变相收取应当免交的费用。同时,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对有关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数据、信息实行无偿共享。

  九、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及具有收费行为的所有部门,要继续对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监察部门对继续违规设立收费项目和违规实施收费的单位,要从严追究批准单位和执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要设立举报咨询电话,落实人员受理群众举报和政策咨询。对检查中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行为,监察部门一经核实,就必须坚决予以追究,从严查处有关责任人。

  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待国家税务机关明确后予以贯彻落实。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在2002年12月20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遇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略)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02年12月0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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