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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等17所社会力量办学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云计收费[2002]125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1-12 | 生效日期:2002-09-01 |
省教育厅、云南师范大学,云南财贸学院,昆明艺术职业学院,昆明市、丽江地区、怒江州、文山州计委、财政局:
你们申报审批有关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经认真审核,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就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等17所社会力量办学学校的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各有关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分别按附件规定执行。此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收费标准,在不突破省定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其招生规模、办学层次、生源、专业设置(初中、小学还可根据不同年级)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地州市县所属学校报所在地计划、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学校除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不准跨学年(学期)预收学费和住宿费。除教科书及确需统一购买的作业本外,学生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学校和教师一律不准收费代购。所有与学生有关的保险,均由学生及家长自愿到保险机构办理,学校和教职员工一律不准代办。收费前应到所属计划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同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和《云南省计委、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文件的通知》(云计收费[2002]795号)的规定,认真做好学校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通知从2002年秋季招生时开始执行。
附件:17所社会力量办学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表(略)
云南省其他机构
200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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