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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财预[2004]52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10-28 | 生效日期:2004-10-28 |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民政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民政管理部门、税务征收机关要加强对全省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检查,对不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要认真清理,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已免征的要补征入库。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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