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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沈劳社发[2007]2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17 生效日期:2007-04-17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各企业主管局(行办、集团、公司),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通知》计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涉及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做为计发基数时(含求历年缴费指数),一律使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在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以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数仍按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

  三、定额补贴的计发基数中含调剂金25元、生活物价补贴89.80元,及禁猪民族肉价补贴2.80元。

  四、按《通知》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时,符合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工种增加折算年限的,可以按老办法折算年限。

  五、按《通知》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并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六、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七、本通知实施后,新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通知实施后,新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返还缴纳的统筹部分本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通知》中第九条关于农垦企业的规定,不适用我市农垦企业。

  九、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沈阳市其他机构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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