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关于对突出财政贡献企业的奖励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海政发[2002]12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0-14 | 生效日期:2002-01-01 |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突出贡献企业的奖励办法》已经2002年10月30日区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吸引投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保持区级财力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淀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区政府增收节支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增收办)负责突出财政贡献企业的评选组织、资格确认和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四条 增收办根据税务等部门提供的企业年度财政贡献及增长等情况,对相应企业的有关资格情况进行审核,经批准后确定受奖企业,并将奖励方案交区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似的企业年度财政贡献是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企业实际缴入国库的区级财政各项税费收入,其中包括企业自行补缴的以前年度税费,但不含各种罚款和有关机关检查补缴的款项。
第六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到海淀区发展,区政府在提供各项服务的弧上,对新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具体见第七条;为支持区内企业的发展,鼓励企业为增加区级财政收入做贡献,分别设立“海淀区年度突出贡献企业奖”和“海淀区年度成长企业奖”详见第八条和第九条。
第七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到海淀区发展,设立新企业奖励。对新成立或原在区外注册经营新迁入海淀区、并在海淀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新企业(不包括新成立但与区内其他单位具有实质上承继关系的企业),自在海淀区注册登记起两年内,企业年度财政贡献不少于100万元的,按该年度财政贡献的1%给予其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为鼓励企业向区级财政收入多做贡献,设立年度突出贡献企业奖。对于年度财政贡献全区排名前50名的企业,授予“海淀区年度突出贡献企业”称号,并按照企业年度财政贡献的大小给予其法定代表人一定数额的奖励。财政贡献满10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财政贡献满3000万元不满10000万元的奖励8万元;财政贡献满1000万元不满3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排名前50名的财政贡献不满1000万元的奖励2万裕
第九条 为支持企业发展,设立年度成长企业奖。对于年度财政贡献增长幅度超过当年区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并不低于10%的企业,按照其增长额进行全区排名,前50名的授予“海淀区年度成长企业”称号,并按照企业年度财政贡献的增长额给予其法定代表人一定数额的奖励。增长额满50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增长额满1000万元不满5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增长额满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增长额满10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增长额不满100万元的只授予称号,不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
第十一条 有偷漏税、欠缴税款及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能获得奖励。已取得奖励的,一经发现将取消企业奖励称号,并追回奖励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标准和受奖范围由增收办根据年度财政收入增减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所需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评选及奖励发放工作应在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起实施,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