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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06年度各区城市长效管理“以奖代拨”奖励经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财基[2007]50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7-02 | 生效日期:2007-07-02 |
各区政府(管委会):
根据《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城市长效管理“以奖代拨”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86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城市管理考核结果的通报》(市委办发〔2007〕49号)和2007年4月27日市城市管理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精神,我们核定了主城区和风景名胜区城市长效管理“以奖代拨”奖励经费4437.01万元,具体下达如下:
一、六城区“以奖代拨”奖励经费 1、上城区770.46万元(含单位预算外资金投入增加的一次性奖励288.04万元);
2、下城区829.79万元(含单位预算外资金投入增加的一次性奖励472万元);
3、江干区638.54万元(含单位预算外资金投入增加的一次性奖励272.5万元);
4、拱墅区728.45万元(含单位预算外资金投入增加的一次性奖励394.19万元);
5、西湖区902.53万元(含单位预算外资金投入增加的一次性奖励426.59万元);
6、西湖风景名胜区559.24万元(含单位预算外资金投入增加的一次性奖励116.90万元);
二、其他城区奖励经费 杭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3万元;
余杭区、萧山区各2万元;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1万元。
以上奖励费在市城市长效管理“以奖代拨”专项经费中列支。
各区“以奖代拨”资金的85%必须用于补贴区城市管理功罪经费,专项用于市政环卫养护作业、改善环卫设施设备及城管难点专项整治。“以奖代拨”15%的资金用于奖励对辖区城市长效管理作出贡献的区属相关部门和个人;奖励费的使用情况需经市城管办、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管委会、萧山区、余杭区、杭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市长效管理“以奖代拨”奖励办法可参照杭政办函〔2003〕286号文件精神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杭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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