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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价费[2002]26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0-15 生效日期:2002-10-15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000]湘价费字第23号)中规定的“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提高到100元:“因私赴港(澳)签注收费”中增加“长期有效(3年)签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为每件300元。

湖南省物价局
200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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