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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申报2006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7-06 | 生效日期:2007-07-06 |
各设区市财政局、商务局,定州市财政局、商务局: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申报2006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6年报废的车辆补贴范围为: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注册登记日期在1997年1月1日-1999年12月31日期间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下列车型: 一是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
二是乘座人数(包括驾驶员)30人以上(含30人)且车长9米以上(含9米)的载客汽车。
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的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4000元。
三是2006年报废的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符合欧П标准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15000元。
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范围。
二、各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商务局要根据财政部、商务部补贴车辆范围、补贴标准,认真组织审核本市(县)2006年度汽车报废、拆解情况,并将2006年度老旧汽车报废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报告及分县(市)补贴车辆所需资金金额(格式见附件),于2007年7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三、各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商务局要尽快将2005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发放落实及结转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附件:
1、2006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2、2006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格式
二00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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