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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明确《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计费字[2002]176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0-15 | 生效日期:2002-10-15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自治区文化厅: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适应我国入世进程尽快完成部门规章立改废工作的通知》(国法函[2001]253号)要求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审核,研究决定取消文化市场管理费,废止内蒙古物价局(原)、财政厅、文化厅《关于下发内蒙古文化市场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价费发[1997]37号),保留《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为每证20元。
《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收费单位在收费前需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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