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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梁济运河行驶船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资发[2002]22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0-17 | 生效日期:2002-10-01 |
你厅《关于请求明确梁济运河行驶船舶收取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标准的函》(鲁水财字[2002]62号)收悉。
按照省政府第128号令《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梁济运河受益保护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应按规定交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鉴于过往船舶营业收入难以掌握,同意按船舶载重量,每次每吨位收费0.25元。该项收费只对驶入梁济运河的载有货物的船舶一次性收取,对空船不得收费。军事、公安执行任务和沿河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不包括运营船舶)、防汛抢险用船舶免收。
凡在我省注册登记的营运船舶,其注册登记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向其征收河道工程维护费时,应对通行于梁济运河所缴纳的河道工程维护费予以扣除,不得重复征收。
济宁市物价局、水利局《关于对梁济运河行驶船舶收取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通知》[(1995)济价农字第50号]停止执行,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标准执行。
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规定自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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