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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长治至邯郸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价费字[2002]27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0-18 | 生效日期:2002-10-20 |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长治至邯郸高速公路山西段收取车辆通行费已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晋政函[2002]174号),现将具体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长治至邯郸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按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晋价费字[2002]39号文件中的乙类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对通行该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车型划分标准的基础上降低一个车类等级收取车辆通行费。
对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车、抢险救灾车以及军车暂免收车辆通行费。
在收费站附近长期通行该公路的车辆,在车主自愿的情况下可实行优惠包缴的办法。
二、其它未尽事宜按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晋价费字[2002]39号文件执行。
三、《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核发并负责年审。
四、本文件从二00二年十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长治至邯郸高速公路(山西段)车辆通行费标准表(略)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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