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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废止《深圳市资产评估机构改制的若干规定》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国资办[2002]9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0-15 生效日期:2002-10-15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全面的清理。现决定废止《深圳市资产评估机构改制的若干规定》等3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深圳市资产评估机构改制的若干规定(深国资办〔1998〕91号)
  2.关于深圳市资产评估立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资办〔1998〕185号)
  3.关于修订《关于资产评估机构改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国资办〔1999〕52号)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0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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