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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达州汇竹垫公路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公路[2002]20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0-21 生效日期:2002-10-21
 

达州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汇(三汇)竹(大竹)垫(垫江)路改建竣工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立项的请示》(达市交计[2002]15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市汇(三汇)竹(大竹)垫(垫江)公路,北起渠县三汇镇火车站,南至重庆市垫江界,全长%公里,经省计委川计交(2002)150号文件批准,按二级公路,沥青砼路面改建。该项目投资估算为15500万元(试收费时以省交通厅批复的工程概算为准),其中:无偿投资为上级补助和地方自筹7940万元,有偿投入商请银行贷款7560万元。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按收费还贷公路立项,待工程交工验收后,经审查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全线建成后只设两个主线收费站,并由达州市交通局领导和统一管理。
  希尽快落实建设资金,搞好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标准和质量。工程交工验收后,由达州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工程决算,贷款、集资总额、交通量等情况,提出站点设置、人员配备意见,报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批后实施收费。
  工程建设期间,不得擅自设站收费。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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