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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广元市苍旺公路苍溪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公路[2002]20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0-21 生效日期:2002-11-08
 

广元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苍旺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广交(2002)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苍旺公路是连接广元市苍溪和旺苍两县的一条重要县道,其中苍溪境内100公里经省交通厅、财政厅和物价局川交公路[2002]160号文件批准按收费还贷公路项目立项,现该工程按二级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改建已交工验收,省交通厅公路局交路工函(2002)82号文件确认该工程投资为4875万元,其中自筹 1875万元,银行贷款3000万元。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同意该项目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有偿投资。
  苍溪嘉陵江大桥经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1997]264号文件批准为收费还贷公路项目,从1995年5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收取车辆通行费。按照“合理规划,抓大并小,规范管理”的原则,同意将嘉陵江大桥归并到苍旺公路一并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其剩余债务经省审计认可后转移到苍溪至旺苍收费公路项目上。

  二、收费工作由广元市交通局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

  三、试收费期限从2002年11月8日起至2004年4月7日止。嘉陵江大桥从2002年10月30日停止收费,并撤除站点。

  四、试收费标准为:
  注:同本期川交公路(2002)197号文。

  五、收费站设置:在苍旺公路陵江镇(2K)和东溪镇(78K)处各设1个收费站,收费通道3个。

  六、收费人员在公路部门现有职工中选聘,严格控制在35人以内,着装人员及数量须报省交通厅核批。
  “七、八、九”同本期川交公路(2002)197号文的“七、八、九”。

  十、要求加强该路的全面养护,交通设施应保持齐全、醒目,确保公路畅通。原川交公路(1997)265号文停止执行。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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