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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宜宾金沙江戎州大桥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公路[2002]21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0-21 生效日期:2002-10-21
 

宜宾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市《关于金沙江戎州大桥申请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宜市交(2002)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市金沙江戎州大桥位于小南门大桥下游480米处,北起大南门涌泉街口,南至开发区戎州路,经省计委川计投资(2002)534号文件批准工程建设立项。该项目为中承式钢管砼拱桥,桥长505米,桥面净宽22.5米,省建设厅川建发[2002]号文件批复概算投资为8700.9万元。经审查,该项目投资中扣除拆迁安置补助费1136万元,确认纳入收费立项的概算投资为7564.9万元,其中:无偿投入为市财政补助2610万元,有偿投入为银行贷款4954.9万元。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经交通厅、财政厅和物价局审核,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按收费还贷项目立项,待工程交工验收,经审查批准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收费时间控制在10年以内,并由宜宾市交通局领导和统一管理。
  下同本期川交公路(2002)205号文。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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