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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宜宾至长宁公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公路[2002]20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0-21 生效日期:2002-10-21
 

宜宾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市《关于宜宾至长宁旅游公路项目收取通行费立项的请示》(宜市交(2002)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市宜宾至长宁公路全长46公里,经省计委川计交邮(1999)781号文批复工程建设立项,按二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改建。省交通厅公路局交路工(2000)210号文件批复工程概算为27080%7万元,其中无偿投入为省厅补助2040万元和地方自筹7934万元,有偿投入为银行贷款17106.7万元。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阅办文件批示单收文(2002)966号)同意该项目按收费还贷公路性质立项。工程交工验收后,经审查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该项目建成后,由宜宾市交通局具体负责收费管理工作。
  希尽快落实建设资金,总投资要求控制在批复的概算内,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程序,确保确保标准和质量。工程交工验收后,由宜宾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工程总投资,贷款总额、收费站位置、交通量等情况,提出试行收费方案,报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批后实施收费。
  工程建设期间,不得擅自设站收费。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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