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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合肥市外国语学校、安徽师范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价费[2002]28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9-29 生效日期:2002-09-29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合肥市外国语学校、安徽师范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学费标准的函》(教秘计[2002]222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外国语学校在教学中需要聘请英语专家、外籍教师面授,以及小班化教学(第班30名学生)的特殊教学模式,办学成本相对较高,对于合肥市外国语学校、安徽师范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招收的初中毕业生,按每生每学期850元收取学费。

  二、根据教育部“凡进入外国语学校学生必须测试后方可入学”的规定,对参加入学考试的学生,可以收取每生30元的报名考试费。

  三、学校应从收费收入中提取10%--15%作为奖学金、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酌情减免学费,保证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四、学校应在收费之前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鉴于外国语学校的招生和教学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本通知暂试行一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批。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2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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