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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档案局岗位培训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价[收]字[2002]35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9-10 生效日期:2002-09-10
 

北京市档案局:
  你局《关于报送重新审核强制性培训办班收费申请的函》(京档文[2001] 7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你局档案干部培训中心及区县档案局在对辖区内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时收取的培训费(收费编码300153001)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培训费标准为每人210元(76课时)。培训费包含考试费、证书工本费。

  二、培训教材本着自愿购买原则,按教材定价收取。

  三、你局档案干部培训中心及区县档案局需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四、档案工作人员岗位培训费标准试行一年。此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其他机构
二00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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