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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财会字[2004]9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2-15 | 生效日期:2004-12-15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民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利用各种方式加大对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培训工作按登记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培训对象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
二、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各地民政部门在年检和日常管理中要将制度落实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
三、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依法监督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法单独建账。民间非营利组织是独立法人,应当实行财务独立,不得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合账。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除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除外)。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进入财政专户集中管理,不得平调,不得收取政府统筹基金、管理费等。
附件: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略)
浙江省其他机构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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