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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价[收]字[2002]35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9-10 | 生效日期:2002-09-01 |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提请调整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费的函》(京卫物价字(2002)1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现将医疗事故鉴定费(编码139007)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市级医学会按每例3500元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区县级医学会按每例3000元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
二、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三、医疗事故鉴定费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四、市、区县医学会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函自2002年9月1日起试行至12月31日。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2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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