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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校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价费[2004]51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2-13 生效日期:2004-12-13
 

市教委: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高校收费行为,经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规范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对计划内研究生住校生可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现行规定的普通高校公寓相应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

  二、普通高校按照教学管理规定,对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重修课程,可收取重修学费。收费的具体规定为:  (一)凡实行学分制改革试点的高校,以学分为单位收取重修学费。基础课程每学分最高为70元,专业课程每学分最高为90元,艺术类专业课程每学分最高为240元。
  (二)未实行学分制的高校,以课程为单位收取重修学费。基础课程每门最高为280元,专业课程每门最高为460元,艺术类课程每门最高为650元。
  (三)各高校可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自行确定本校实际收费标准。
  (四)重修学费收费范围为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本科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收费对象为重修课程的学生,各高校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收费对象。要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教学管理的要求,严格控制学分或学科数,不得随意增加。

  三、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各有关高校到相关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4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国家对计划内研究生住宿费和高校重修学费如有明确规定,则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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