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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溧政发[2004]19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2-1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生产要素集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降低发展成本,实现科学发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标准厂房建设的基本要求
1、科学规划。建设标准厂房,必须符合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经济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规划相衔接,同时力求按照“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的要求,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2、适度规模。2005年全市计划新增标准厂房面积20万平方米。一个完整的标准厂房区规划标准厂房面积应在6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结构不低于2层,当年建成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鼓励建设用地200亩左右,生产区、办公区、服务区相配套的功能完备的标准厂房区,其中,办公区、服务区占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标准厂房区总占地面积的15%以内。
3、合理布局。在区域选择上,尽可能以经济开发区、天目湖工业园和已初具规模的市重点工业集中区为重点,创建示范区、特色区、专业化协作区。
4、市场化运作。标准厂房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大企业、大集团、房屋开发公司及各类资本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并采用建、租、售相结合的运作模式,标准厂房区内力求实行物业化管理。建设的标准厂房应按单独的公司制运作。

  二、标准厂房建设的扶持政策
1、基建补贴。经批准建设的2层及2层以上标准厂房,市财政按当年标准厂房竣工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5元。
2、建设规费减免。新建标准厂房,凡涉及到地方性规费、服务性收费,均享受溧政发[2003]80号文件中市定重点工业项目收费标准的优惠政策。
3、租金收入税收优惠。标准厂房租金收入应缴纳税收的市、镇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自出租之日起,五年内实行先征后奖。
4、产权转让优惠。鼓励企业购买标准厂房,企业在购买标准厂房中涉及权证办理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奖;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收取工本费外,予以全免。
5、优先服务。凡新建标准厂房,不论投资主体,一律享受“五优先”,即优先审批、优先供地、优先规划、优先设计、优先施工。
6、鼓励各镇(区)探索“由镇(区)经济实业总公司包租后集中招商”的运作模式,以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

  三、其它规定
1、凡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需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拿出初审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2、标准厂房建设竣工验收后,所享受的基建补贴,需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兑现。
3、新批总投资不足500万元的工业项目,产品生产无特殊要求,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各镇(区)应鼓励企业入驻标准厂房。

溧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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