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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长江航道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价[2000]9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2-21 生效日期:2000-03-01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长江航道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我们对长江重庆航道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长江航道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1999]号),现将长江重庆航道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江重庆航道局管辖范围为长江干线兰家沱至鳊鱼溪及嘉陵江口1.2公里共660公里。

  二、收费主体为长江重庆航道局及所属奉节航道处、万州航道处、丰都航道处。

  三、航道及航道设施赔偿费
  1、在常年洪水位线以下破坏航道按下列标准收取赔偿费
  ⑴轻度破坏(指破坏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每次200元;
  ⑵中度破坏(指破坏面积在6-10平方米以内)每次400元;
  ⑶重度破坏(指破坏面积在11-30平方米)每次600元,超过30平方米按上述标准重复计算。
  2、在常年洪水位线以下倾倒废弃物按倾倒废弃物每吨2.5元标准收取赔偿费。

  3、损坏航道设施按下列标准收取赔偿费
  ⑴6.7米标志每艘8500元;
  ⑵10米标志船每艘18000元;
  ⑶O480绞滩浮每个800元;
  ⑷定光霓虹灯每盏360元;
  ⑸闪光霓虹灯每盏380元;
  ⑹20-120蓄电池每个300元;
  ⑺空气电池每个60元;
  ⑻设标钢缆每60米240元;
  ⑼木三角架每个75.50元;
  ⑽横流标灯架每个85.50元;
  ⑾过河标灯架每套105元;
  ⑿开船小时每小时每50马力290元;
  ⒀电池箱每个28元;
  四、长江重庆航道局,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规定向市物价局重新申办《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从2000年3月1日起执行。我市以前有关长江重庆航道局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0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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