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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郑劳社[2005]3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6-13 生效日期:2005-06-13
 

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局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将《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管理制度》

  附件: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活动,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励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单位部门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本局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加强财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财务活动,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局财务部门负责。实行“统一管理,分别核算”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实行报帐员制度,其业务由局财务部门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经营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系统的各项收入,视为全局性资金,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九条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主管预算单位,局属各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局财务部门负责全局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领经费,各二级预算单位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编制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由局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并经局领导批准后,统一上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条 年度部门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局财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程序组织实施。各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科学编制分月用款计划,经常性支出按照均衡使用原则编制,专项支出按具体项目和实施进度编制,预算外支出根据实际收入进度和年初预算按项目编制,于每月15日之前报局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追加预算经费的申请,局财务部门应协同相关单位与有关部门协调办理。核准后,由局财务部门统一报领。

  第十二条 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银行代收”的管理办法,确保依法足额征收。

  第十三条 各单位所有经营收入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依法足额征收,做到应收尽收。经营收入年增长幅度不低于同行业增长幅度,收入完成情况纳入各单位主要领导考评范围。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五条 年度决算,局财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认真做好本年度资金决算工作,并写出编报说明,按规定时间报市财政部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审批权限。局机关财务支出由局财务部门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在各处室年度预算的限额内,支出在2000元以下的由主管副局长审批,支出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主管副局长审核后报主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支出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需事先编制预算经主管副局长和主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需事先编制预算经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
  局属各单位的财务支出在10000元以下的由该单位负责人审批,支出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报主管副局长审批,支出在50000元以上的经主管副局长和主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上述审批的事项,如有与审批者本人相关的费用,应由上一层审批权限的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经办人出具报销凭证→部门负责人签字→会计审核→领导审批→出纳报销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审核内容包括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报销单填写是否完整,有无涂改、大小写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局机关各处室实行部门核算制,局财务部门年初按照财政预算的安排情况,根据上年度各处室现金流量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处室本年度预算,经局领导批准后,按季划转经费指标。包干经费实行备查帐制度,由局财务部门负责登记,各处(室)负责保存。因特殊情况造成包干经费不足的处(室)应写出书面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追加。

  第二十条 办公用品管理。购买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时,经办部门应列具清册,编制预算,并经局领导审批后,连同发票及购置清册到财务部门报销。

  第二十一条 差旅费管理。因公出差人员,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差旅费标准按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擅自改变旅程超出规定部分的费用自负。职工出差结束后,5日内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清理借款,逾期拖欠借款的,财务部门从其劳动所得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会议费管理。凡召开的工作性会议,主办处(室)应编制会议预算,报局领导批准。会议费用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对擅自提高会议标准,超出会议预算的部分,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车辆费用管理。公务用车应按时缴纳各种规费,因交通违章或拖延交费所产生的罚款及滞纳金,一律不予报销。
  车辆的日常保养维修,由经办部门提出维修意见,报局领导审批。中修、大修由经办处室编制维修预算,经车管部门审核并报局领导批准后,到指定维修单位进行修理。凡未经同意私自修理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车辆所需油料,由专人负责,实行定额管理。局领导车辆用油,每月200升。各处室车辆用油,每月160升。燃油费经车管部门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每月报销一次。因公长途出车所需油料费用,经局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无正当理由超出用油计划的,其费用自理。

  第二十四条 招待费用管理。来客招待实行对口接待制度,就餐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用餐费用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报销。对未按规定标准就餐的,不予报销。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公务费总额的2%。

  第二十五条 通讯费用管理。移动通讯费用按纪检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超出部分费用自理。不得使用公务电话办理与工作无关的私务,严禁拨打声讯电话及上网聊天,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慰问费用管理。职工因病住院时,相关人员可集体探望一次,所需费用控制在150元以内。重病患者慰问费用控制在200元以内。

  第二十七条 修缮费用管理。公用房屋维修时,由经办部门编制预算,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工程完毕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决算,支出在10万元以下的,经局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局领导审批,连同决算及发票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印刷费用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宗印刷,由经办部门编制预算,报局领导批准后,到指定单位进行印刷。货到经保管人员签收,并报局领导审批后,连同发票及印刷清单到财务部门报销。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购建。各处(室)及局属各单位必须先编制预算,一万元以下经局领导审批,一万元以上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方可购建。货到验收无误后,填制固定资产登记卡,连同预算报告、购置发票等经局领导批准后,办理报销手续。
  凡属社会集团购买力专项控制的商品,由固定资产购置单位负责办理有关专项商品控购手续。控购手续批准后,方可购置。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局属各单位自建固定资产,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办单位造出预算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按规定的渠道落实各项资金,建立基建帐簿,并明确专人负责,专项管理。项目峻工经验收后,施工单位要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后,财务部门按照工程决算及时记入固定资产帐。
  对纳入当年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按照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局财务部门应对固定资产统一建帐、加强核算并对固定资产建档建卡统一管理;使用部门应对固定资产明确到人,妥善保管。如出现遗失,按固定资产原值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查。局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各处室及局属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每年12月1日-12月25日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清查中出现的问题,报局领导批准后,及时做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资产管理部门应编制核销的固定资产清册,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财务部门按规定予以核销。

  第三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及时进行清算,编制财产目录和有关报表,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资产移交,财务部门要根据移交清册调整固定资产帐目,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
  (二)撤消单位,全部资产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给接收单位。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列入修购基金。行政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列入其它收入。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定期存款单等。局财务部门要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其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八条 现金的收付管理,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与审核制度,定期清查库存现金,并与总帐、现金日记帐相核对,保证帐款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坐支现金,更不准挪用现金。
  财务部门应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单笔现金支付在50000元以上的,须经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同意后才能办理。

  第三十九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银行帐号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帐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签发“空白支票”。财务部门要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四十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对银行票据和专用收据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钱帐分管。从银行购买的银行票据,以及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领取的专用收据,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保管,严格管理空白收据和支票,设置票据领用核销登记簿,认真办理领用、核销手续。如有遗失,要查明原因,一周之内仍未找到要自费登报挂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门对所使用的财务专用章以及私人印鉴,应由会计、出纳分别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与现金、银行存款有直接关联的总帐、往来帐和支出明细帐以及会计档案的保存。

  第四十二条 有价证券的管理。财务部门应建立有价证券、定期存款单备查帐,凡购买的有价证券及定期存款单应由财务部门妥善保管。不得以增值之名,存入其它非国有商业银行;不得进行抵押和转让,造成资金流失,确保帐券相符。到期的定期存款单和有价证券,必须及时办理转存或兑付手续。

  第六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财务部门对暂存款项,应按不同类别、性质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及时进行清理。

  第四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按照“旧帐不还,新帐不借”的原则,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督促当事人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帐。财务部门应按暂付款的类别、性质等分类核算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各项资金原则上不得外借。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借时,不论数额大小,均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应签订经济合同。款项到期,由经办人员负责按期收回。逾期未收回,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或办理公务借款时,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公务活动结束5日内,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归还手续,逾期不还者,从其劳动所得中扣除。

  第四十七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聘用的临时人员不得到财务部门借款,不得以经办人身份在发票上签字。

  第七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把手责任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把关,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自行决定。

  第四十九条 局财务部门要强化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进行定期内部审计。各经办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最大限度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条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财务制度》开设基金账户,严禁在国家规定以外的银行开设账户或存放基金。因工作需要开设的账户需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同意,并在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账户。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征缴。任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社会保险费,不得采用以物抵费、协议缴费等形式违规征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所有基金收入均需按规定及时转入财政专户。

  第五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经办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批准借支社会保险基金的必须经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同意,方可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和劳动部门统一的报表格式、时间和要求,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作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十四条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告一式两份报局财务部门。

  第五十六条 局基金监督部门应依法加强社保基金收支和管理的监督,每年要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各经办机构对局监督部门提出的监督意见要认真落实、纠正,并按要求报告整改情况。

  第五十七条 局纪检部门对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五十九条 局财务部门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财务部门保存一年,期满后移交局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第六十条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阅的,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查阅手续。

  第六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

  第六十二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应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由交接双方单位负责人监交。

  第六十三条 定期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财务部门会同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局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销毁。

  第九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六十四条 财务部门要建立财务分析报告制度。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部门应对单位本期收入、支出、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及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进行分析,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其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其主要指标为支出增长率、资产负债率、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等。

  第六十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六条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郑州市其他机构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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