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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我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价[2002]27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9-12 生效日期:2002-10-01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对批准捕捉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按本标准附件《捕捉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规定,向申请捕捉者收费。

  二、对批准出售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按其成交额的3.5%向供货方收费。

  三、对批准利用列入广东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的,除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0.75%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外,其他均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1.5%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

  四、对批准利用列入广东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举办表演、展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入的1.5%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

  五、对已在捕捉环节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的,出售、利用环节不得再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对以保护野生动物为目的的科学研究、资源调查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酌情减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六、捕捉、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管理费,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有关申请时,向申请单位和个人直接收取。

  七、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后,对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不再收取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费。

  八、《捕捉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九、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管理。

  十、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捕捉广东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略)

广东省其他机构
2002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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