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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6-11 生效日期:2005-06-1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经贸委,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商务局),自治区各有关企业:

  为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村流通的商品质量,更好地为“三农”服务,根据自治区党委新党发[2007]1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精神,为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村流通的商品质量,更好地为“三农”服务,根据自治区党委新党发[2007]1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管好用好此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符合自治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努力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农村流通的商品质量,扩大农村消费,更好地为“三农”服务,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南疆三地州和贫困县倾斜。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从2007年起,自治区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农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二)其他来源。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共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自治区经贸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包括确定年度支持农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向、重点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总结。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核年度项目资金计划,项目材料复审和资金拨付,提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要求。并与自治区经贸委共同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作为国家“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资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农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物流配送中心、交易大厅、仓储以及内外贸一体化的优质农产品常年展示交易中心等基础设施。

  二、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商务部印发的标准,建设检验检测中心、信息中心、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及污水处理中心、结算管理中心以及独立全封闭式活禽交易屠宰区,改善经营环境和购置经营设施设备。

  三、引导农产品流通企业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建设生鲜农产品配送中心。

  四、鼓励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冷链系统。

  五、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村流通合作组织开展农商对接项目。

  六、引导具备条件的流通企业新建和改造标准化的农家店。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自治区农产品流通、批发企业。

  二、近三年没有违规违法行为(包括涉案在查)。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企业开展项目的实施情况及取得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六、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资助方式。

  一、贴息:对承办单位新建或改造配送中心、仓储、优质农产品常年展示交易中心等基础设施的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予以1年期贷款利息补助。补贴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每个承办单位贴息金额不超过60万元。

  二、无偿资助:对承办单位新建或改造批发市场检验检测中心、信息中心、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及污水处理中心、结算管理中心、独立全封闭式活禽交易屠宰区等准公益性设施项目和进行地面硬化等改善经营环境,以及流通企业农产品冷链系统建设或改造项目无偿资助,每个承办单位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每新建和改造一个农家店,经验收合格,每个农家店不超过1000元的自治区无偿资助。

  第九条 申请无偿资助支持方式的项目单位,除提供第七条要求的资料外,需提供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项目单位,除提供第七条要求的资料外,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及实际支付的利息清单(复印件)。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一、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商务局)共同负责本地区专项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对申请企业的资格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联合上报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区本级农产品流通和批发企业直接上报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

  二、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组织相关技术、行业、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联合下达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三、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的项目使用计划,下达拨付专项资金通知,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监督

  1、各项目单位应及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评价并将总结报告上报企业主管部门。

  2、各地(州、市)企业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各项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档案,以备核查。

  3、为保证专项资金使用规范、有效,防止擅自截留、挪用、骗取等行为,自治区财政厅和经贸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地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4、对违反本办法,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5、为做好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专家评审以及开展调研、交流、监督检查、效益评价等管理工作,自治区按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2%的比例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5年06月1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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