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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评选表彰杰出会计工作者有关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会[2005]7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6-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今年是《会计法》实施20周年。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法》的宣传、贯彻力度,继续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推动会计诚信建设,为会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财政部于近期下发了《关于纪念〈会计法〉实施20周年,进一步宣传贯彻〈会计法〉的通知》(财会[2005]2号)和《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的通知》(财会[2005]11号),要求各地把宣传、贯彻《会计法》与表彰先进结合起来,认真开展评选表彰杰出会计工作者的工作,树立榜样,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开拓进取,努力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
根据财政部的上述文件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本市决定组织开展全市性的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并从评选产生的市级杰出会计工作者中,向财政部推荐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现就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评比表彰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作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杰出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为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组织领导
上海市财政局成立本市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刘红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上海市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邹华新 上海市财政局副局级巡视员
胡兰芳 上海市财政局局长助理
组 员:曹吉珍 上海市财政局法规处处长
李 斌 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副主任
张永祥 上海市财政局监督(稽查)处处长
黄光懋 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处长
吴 恩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由黄光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吴恩、杨光平(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副处长)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钟恒(电话54679568-16041)、乔元芳(电话54679568-16062)
上海市杰出会计工作者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经济界、企业界、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等各方面的资深人员或学者组成,具体名单另定。
三、评选范围
本次评选的范围限于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含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理论和教育工作者。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受聘从事会计工作或从事上述其他职业者,仍可作为评选对象。在国家机关、行业协会中从事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国家审计或内部审计的人员不参加本次评选活动。
四、评选条件
凡热爱祖国,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在会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在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在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方面业绩突出的;
(二)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省以上(含本省、市)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四)在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纪律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会计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方面卓有建树,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为构建我国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发展会计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执业谨慎、勤勉尽责,努力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并为行业改革与发展作出显著成绩的。
对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本人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本人所在单位在最近3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的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也不予推荐。
五、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本次评选工作以分层评选为基础,采用逐级推荐和上报的方法。
(一)初选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等单位应分别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选条件及范围,制定具体的评选程序和方法,确定本级评选名额,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本地区所辖单位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工作。其中,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负责本系统的评选;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区、县所属单位及税收管理关系已转到本区、县的中央企业和部分原市属企业的评选;市财税三、七分局按税收征管关系组织户管中央企业和部分市属企业的评选;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内的评选。
(二)推荐
初选工作结束后,上述负责评选的单位根据规定的名额,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地区评选产生的先进会计工作者中,向市财政局推荐参加上海市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的候选人。候选人的产生,须经过评选领导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议和审核同意等程序。申报候选人时,推荐单位应为其填写《上海市杰出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并于2005年6月30日之前,连同其先进事迹的书面材料(关于填表及报送材料的要求,见附件1、附件2)一并报送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肇嘉浜路800号1605室)。
关于本次评选活动的具体实施范围、分工和推荐上报市级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的候选人名额,将分别召开有关会议另行明确。
(三)市级评选
各单位推荐市级杰出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的工作结束后,本市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将组织成立本市杰出会计工作者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报送的候选人逐一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议后的表决结果,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公示等程序,评选产生上海市杰出会计工作者20名。
(四)参加全国评选
市级杰出会计工作者经评选产生后,将召开全市性的表彰大会予以表彰。在此基础上,根据财政部关于报送参加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人员的条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复核、审议,从本市杰出会计工作者中遴选5名候选人上报财政部,推荐参加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
六、具体要求
(一)认真组织评选工作。评选表彰本市和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是会计人员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规定,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评选、表彰和推荐。评选工作中,应认真调查核实先进事迹材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评选工作质量,确保先进、杰出会计工作者的评选、推荐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公认性。对参加评选市级杰出会计工作者的人选,还应征求对其所在单位行使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如纪检、监察、财税、国有资产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各单位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参照市级模式,由各方面的资深人员或学者组成,体现较广泛的代表性和一定的权威性。
(二)广泛宣传会计工作者先进经验和事迹。各单位应在开展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工作的同时,利用大会表彰、事迹展示、互访交流和媒体报道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会计工作者的先进经验、先进事迹,弘扬正气,树立新风,引导广大会计工作者依法执业,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出新的贡献。
(三)搞好表彰工作。对评选产生的市级杰出会计工作者,将授予“上海市杰出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本级先进会计工作者给予表彰。对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有关的中央、市属单位评选产生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可推荐作为其单位所在区、县的表彰范围。
附件:1.《上海市杰出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
2.《关于填写推荐表和报送其他有关材料的说明》。
附件2:关于填写推荐表和报送其他有关材料的说明
一、上海市杰出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是候选人材料的组成部分。在填写该表(1份)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请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也可将填写的内容直接打印在对应的栏目内。
(二)“候选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或主管财政部门)的意见”栏分别由各组织实施单位填写。其中,市属委、办、局或控股(集团)公司组织评选的,由市属委、办、局或控股(集团)公司评选领导小组填写并盖同级行政章;区、县财政局或市财税三、七分局组织评选的,由相应的领导小组填写意见并盖区、县财政局或分局的行政章;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评选的,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填写并盖其行政章。
(三)“本级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栏分别由各组织实施单位成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填写。
二、在报送《上海市杰出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的同时,还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候选人事迹简介(1份),由各组织实施单位出具并盖章,字数在500字以内,扼要反映个人情况、突出事迹、获奖情况及积极影响等内容。
(二)候选人事迹材料(1份),由候选人所在单位出具、盖章,并经各组织实施单位盖章确认。字数在5000字左右,须比较全面、完整地反映候选人的主要事迹。
为便于材料的整理和审核,候选人推荐表、事迹简介、事迹材料一律用Word文档编辑,用A4纸打印,并同时报送软盘。
(三)有关监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监管部门范围由各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候选人所在单位实际情况确定。证明内容主要为:1、候选人是否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或正在受到调查;2、候选人所在的单位及负责人近三年内是否因违反法规尤其是违反财经法规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正在受到调查;单位或单位负责人受处罚或受调查的情况与候选人是否有直接关系。
(四)候选人近期两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其中1张粘贴在推荐表上。
(五)候选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1份);代表候选人最高学历、学位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复印件(1份);候选人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候选人事迹材料中涉及获奖情况的奖项证书复印件(1份)。各组织实施单位要对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和获奖证明等进行严格审查、核对原件。
附表:1、上海市杰出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略)
上海市财政局
200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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