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国税发[2002]13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2-09-30 生效日期:2002-09-30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号令)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实际发生的、与经营相关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需填写《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装修)费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附修理费原始发票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报经主管国税部门确认后,方可列支。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年度固定资产修理费进成本数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需报省国税局确认。

  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税前据实列支的奖金不得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的5%,因特殊情况确需提高比例的,最高不得超过8%。亏损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不得税前列支奖金。上述奖金不计人计税工资总额。
城市商业银行以支行为纳税人的,支行之间不得相互调剂奖金。
凡具备在所得税前列支奖金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应于年度终了30日内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利润)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个别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因特殊情况超过了规定的比例,应报省国税局批准。未经省国税局批准的,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增提的折旧,一律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四、《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号)废止。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9月30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