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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荆门市及所辖县(市、区)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财综复[2002]15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9-27 | 生效日期:2002-09-27 |
荆门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局《关于重新申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的请示》(荆财综文[2002]198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荆门市及所辖的钟祥市、京山县、沙洋县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由政府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收。
二、征收范围。荆门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荆门市城市建成区(包括东宝、掇刀区政府所在地);所辖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三、征收对象。荆门市及所辖县(市、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凡在上述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减免范围。荆门市及所辖县(市、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以下对象实行减免:非盈利性托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用房,社会福利设施、市政工程设施以及军事设施。
五、资金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征收资金属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专项用于荆门市及所辖县(市、区)的城区基础设施建设。
六、征收单位在收费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应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过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八、荆门市及所辖县(市、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核定。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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