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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惠价[2002]13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9-09 | 生效日期:2002-09-09 |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各普通(成人)高校,各普通(成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技工学校,各市直中小学: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和收费透明度,治理教育乱收费。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附件一),省物价局等四部门予以转发并提出实施意见。根据国家计委等三部门计价格(2002)792号文及省物价局等四部门粤价(2002)236号文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让学生及其家长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大措施。有关部门和各类学校要采取有力措施,以确保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我市所有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特殊教育的学校,必须在2002年9月底前,按照本文规定的格式,制作专门的教育收费公示牌,在校园显眼处公布经批准的本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公布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文号、批准机关、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查询电话,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市直普通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依照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的模式制作教育收费公示牌。市高校、中专、技校、幼儿园等学校按附件五、附件六制作教育收费公示牌。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此模式制作教育收费公示牌。学校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凡公示栏示公布的收费一律不得擅自立项收取。今后收费项目或标准有调整变动的,均应在变动收费前更改公示的内容。
三、鉴于我市农村中小学收费自2001年起已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实行一费制后各地农村中小学可在原来收费公示的基础上,根据节约、规范的原则,结合贯彻《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校收费公示的方法和内容。
四、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计划于2002年10月上旬,在全省展开一次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专项检查,我们在9月下旬也要开展检查,为此,请各学校应认真对待,积极落实教育收费公示的各项工作。
附件:1、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略)
2、惠州市××小学(城镇)收费公示栏(略)
3、惠州市××初级中学收费公示栏(略)
4、惠州市××高级中学收费公示栏(略)
5、惠州市高校、中专、技工学校教育收费公示栏(略)
6、惠州市××幼儿园收费公示栏(略)
惠州市其他机构
2002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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