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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劳社厅函[2002]318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9-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你局《关于呈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的报告》(兵劳社发[2002]6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30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同时,对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标准,要按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政策进行分档。
你们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请你们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0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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