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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京劳社养发[2002]1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9-05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我市民用燃料价格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自今年冬季起调整家居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40元提高到170元。

  二、延庆、怀柔、密云、平谷4个区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60元提高到190元。

  三、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54元做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其余发给职工本人。

  四、调整冬季取暖补贴所增加的开支,仍按原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1980年10月8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房管局《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260号、[80]市财行字第895号、[80]市房统字第418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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