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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原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结构调整银行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京财经一[2002]184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9-05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商业经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吸引银行贷款,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现将《北京市商业企业结构调整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商业企业结构调整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吸引银行贷款,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根据《北京市商业经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商业企业结构调整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在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中,以财政贴息形式支持的结构调整项目资金。

  第三条贷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即项目单位需将申请贴息的项目纳入市财政局项目库,申请贴息资金以银行对项目贷款承诺(或贷款合同书)的贷款本金和现行利率为依据,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四条贴息范围:
  (一)推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物流园区建设等现代流通业的发展。
  1.支持多种形式的物流配送。
  2.支持连锁企业或集团扩大经营领域和范围。
  3.加快商业资源整合,支持优势连锁企业向规模化发展。
  4.支持物流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结构升级。
  (三)支持农产品全流通体系及批发市场改造升级。
  (四)落实市政府办实事工程项目。
  (五)满足群众需要,调控市场调节不到位的项目。
  (六)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决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贴息标准和期限:
  (一)对纳入《北京市"十五"时期商业发展规划》、《"十五"时期北京商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北京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安全流通体系及批发市场改造升级;落实市政府办实事及满足群众需要,调控市场调节不到位的项目。根据企业与银行签定的项目贷款,给予全额贷款贴息。对项目建设期短于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给予贴息,建设期长于2年的按2年贷款期给予贴息。
  (二)根据连锁企业或企业集团与银行签定的发展连锁、开办新店以及企业技术改造和结构升级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实际到位金额和支付利息情况,给予50%的贷款贴息,期限一年。

  第六条贴息资金的申报。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北京市商业经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申报程序上报。

  第七条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应按要求填制银行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

  第八条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查后,按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数额,在年度财政预算的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中给予安排。

  第九条贴息资金的财务处理。企业收到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后,在项目未竣工结算前,作增加"资本公积金"帐务处理;在项目竣工结算后,作冲减"财务费用"帐务处理。企业收到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后,作冲减"财务费用"帐务处理。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贴息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帖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贴息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至2005年底以前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原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2002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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