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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京财经一[2002]184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9-0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京政发[2002])13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和WTO规则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流通现代化,规范商业经济结构调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北京市商业经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商业经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京政发[2002]13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和WT0规则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流通现代化,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基础、政策为导向的产业结构调整机制,规范商业经济结构调整资金(以下简称:结构调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结构调整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流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促进本市经济发展。
(二)扶优、扶强的原则。扶持优势企业做强做大,支持企业间实施联合重组和资源整合,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培育本市大型流通业的龙头企业。
(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推进流通现代化的发展重点,在全市范围内,通过多种形式选定结构调整资金支持项目。
(四)优化商业结构的原则。加快传统商业改造,进一步优化商业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本市流通业现代化水平。
(五)市、区(县)资金支持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使用范围的区(县)级企业的项目,采取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支持,以区(县)财政支持为主, 市财政支持为辅的办法。
二、结构调整资金的使用范围
结构调整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连锁企业。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连锁龙头企业,在信息技术、物流配送中心、发展特许经营等项目;超市、便利店和专业连锁企业实施资源整合等项目。
(二)支持物流园区建设和现代物流配送企业。重点支持物流园区的前期启动及基础设施建设、物流资源整合和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等项目。
(三)支持传统企业的升级改造。用现代流通技术改造传统商业,加速流通信息化建设,鼓励建立新的营销方式和现代结算形式,完善食品安全流通体系等项目。
(四)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行业和特色商业街区建设。
(五)支持市民需要,但市场调节不到位,具有公益性的项目。重点是早餐、清真餐饮、再生资源回收、家政服务、修理等与社区商业服务业关联的项目。
(六)列入市政府为市民办实事和折子工程的项目。
(七)市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
三、结构调整资金的使用方式
结构调整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按照预算支出指标额度年度内使用。每年8月份,市财政与市商委根据本市商业结构调整总体思路,研究下一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并按项目列入预算安排。结构调整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为:补助拨款、参股入股、贷款贴息、奖励等。
(一)补助拨款项目:企业技术开发及结构升级等项目。
(二)参股入股扶持的项目:企业建立多元化投资主体或增资扩股等引导性投资。
(三)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按照“北京市商业结构调整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奖励支持的项目:公益性、示范性且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结构调整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凡符合资金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的企业,不分所有制,均可申请使用本结构调整资金。
(一)申请程序
1、市属商业企业申请结构调整资金由企业集团总公司于每年3月份、7月份向市商委提交书面申请,进入市商委商业结构调整资金项目库,由市商委提出意见后,进入市财政局项目库,滚动实施。
2、区(县)商业企业申请商业结构调整资金,由区(县)商委(经贸委)、区(县)财政共同研究。确定项目后,于每年3月份、7月份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商委并进入项目库。
3、其他企业项目由企业向市商委提交书面申请,进入市商委商业结构调整资金项目库, 由市商委提出意见后,进入市财政项目库。
(二)申请材料包括:
(1)项目名称及内容。
(2)立项依据及项目可行性分析。
(3)总体项目资金预算和资金来源构成。
(4)工程进度安排及项目完工、开业(投产)时间。
(5)经济效益预期分析。
(6)拖欠应归还财政有关资金的数额及有关情况。
(7)集团总公司,区(县)财政局初审意见。
(8)区(县)财政资金支持承诺证明资料。
(9)其它有关情况。
(三)审批程序
1.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审定。
2.项目确定立项后,市财政局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拨付程序
1.市属商业企业和其他企业项目由市财政局分别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其他企业的项目单位下达预算支出指标,将款项拨至用款单位。
2.区、县企业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支出指标至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将款项拨至用款单位。
五、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1.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区(县)财政局收到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同时要加强对用款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并按季度向市、区(县)商委报送项目进度,项目完工1个月之内,应报送项目的完工、投产情况。
2.市、区(县)商委(经贸委)对列入重点扶持的项目,建立档案资料,并督促项目的落实。
3.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商委(经贸委)、财政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商请市审计局进行专项审计。对随意改变资金用途;虚报、挪用专项资金;资金使用效果差的单位,市商委、 市财政局将终止该项目的执行,并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制定的“市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使用办法”自行废止。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200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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