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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财政体制执行过程涉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汕府办[2002]1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9-05 生效日期:2002-09-05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今年4月1日起,我市在市区范围内实行税收征管关系和财政体制调整后,市、区二级政府发展经济、培养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互拉税源现象得到遏制,取得较好成效。但是,在新财政体制执行过程中,部分区政府和企业反映碰到一些问题。对此,综合各有关职能部门研究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新财政体制执行过程涉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变更工商登记调整征管归属问题
  1、在市区全面实行税收属地征管,是我市税收征管关系和财政体制的一项重大变革,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严肃税收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对待这项改革。考虑该项改革实行只有几个月,为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在新财政体制执行期间,不能因企业变更工商注册地址而调整征管关系、并调整市与区的基数。
  2、考虑新财政体制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请市财政局牵头,税务部门配合,对市区实行税收属地征管碰到的问题,组织一次全面调查,收集各方意见,研究完善实施办法。对个别税源较大,对当地财政收入影响较大的企业,也一并研究,确定处理原则,报市政府审定。
  3、在此之前,对跨行政区域变更经营地址的企业,由于涉及各区财政基数调整及争拉税源问题,在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当年度内企业的征管归属和收入基数暂保持不变。待上述处理原则明确后按规定给予处理。
  4、各有关部门应严格依法治税、依率计征,增加透明度,减少人为因素,确保属地征管顺利实施。

  二、关于各区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企业所得税的预征、评税问题,《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均有明确规定,我市税务部门已做了相关布置,请各级税务部门依法依规严格执行。

  三、关于理顺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管理问题
  1、省编委关于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三定”方案规定,我市市辖各区工商分局只具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鉴此,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市辖各区工商分局负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其他企业由市工商局集中登记。
  2、为保持企业税收征管关系的相对稳定,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按行政区域界定国税税收征管归属;变更工商登记的企业,其国税税收征管关系暂不改变,候国税系统实行属地征管后再一并调整。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二年九月五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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