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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贴息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经一[2002]1778号附件2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26 生效日期:2016-12-11
 

  为吸引银行贷款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规范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范围
  凡符合《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使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时均可申请贴息资金。

  二、贴息标准
  1、对《北京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中属于10个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10项传统产业升级改造重点工程的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新材料技术以及与之关联度高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根据企业与银行签定的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按照贷款实际到位和支付利息情况,给予全额贷款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2、经认定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软件产品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按上述办法,给予全额贷款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其他技术改造项目,按上述办法,给予70%的贷款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4、对市政府批准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企业与银行签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按照贷款实际到位和支付利息情况,在建设期内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5、对经批准建设的集成电路项目在建设期间所发生的贷款,按照京政发[200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按京科政发[2001]657号《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执行,其他项目市经委负责认定。

  三、申报审批程序
  1、市经委每年通过北京市经委网站发布《北京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企业通过上网查询、申报项目。对上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3月底前申报;下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6月底前申报。
  2、项目初审由北京市经委网站计算机按程序审核,对审查合格的,自动列入北京市工业技术改造基础项目库;对审查不合格的,通知企业重新填报。
  3、市经委对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查,合格后列入北京市工业技术改造备选项目库,并通过北京市经委网站通知企业上报书面材料。
  4、企业在接到申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向市经委报送书面材料,包括: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近二年的财务报表;
  (4)贴息项目银行贷款合同、付息凭证;
  (5)其它相关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5、市经委、市财政局对企业所报材料评审,重大项目委托专家评审。当年未安排资金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滚动实施。  
  6、市经委、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贴息计划,上报市政府批准。
  7、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文件,市财政局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财务处理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在项目未竣工结算前,做增加"资本公积金"帐务处理;在项目竣工结算后,做冲减财务费用帐务处理。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200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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