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及有关规定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劳社培发[2002]11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28 生效日期:2002-08-28
 

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
  为规范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教育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管理制度,增加学校收费透明度,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出现,现将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以及有关规定文件的通知》(见京价收字[2002]3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技工学校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批准参加招生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均要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照北京市考试院今年下发的《招生简章》中公布的每个专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

  二、凡设立分校或以联办班及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多个地点进行办学的,均须在办学地点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三、各技工学校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要求,务必在2002年秋季开学前,将学校所设招生专业(含开设的新增专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及报名费标准等,报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履行申报程序,待审核同意后,报区县财政局、计委(物价局)审核合格后,由学校进行公示。

  四、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样式,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进行动态管理,放位明显,实用规范,要有专人负责维护。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保护学生及其家长合法权益的一项具体措施,各技工学校要高度重视,市劳动保障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对《通知》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有关规定文件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304号(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2年8月29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