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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产权交易中心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2]费4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21 | 生效日期:2002-08-02 |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产权交易收费标准的函》(闽财企[2002]133号)收悉。根据你厅下属省产权交易中心两年来收费试行情况,同意省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佣金收费、交易鉴证收费、信息发布收费标准仍按我局《关于核定产权交易佣金、鉴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66号)文执行。对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的标准降低30%--50%。
以上规定从2002年8月2日起执行。收费单位省产权交易中心应按规定及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变更手续。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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