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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衡阳市船山实验中学等七所国有民办学校2002年秋季收费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价费[2002]2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9-03 | 生效日期:2002-09-03 |
衡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船山实验中学等七所国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1、办学经费:对自愿报名就读国有民办学校的学生,可按下列标准收取办学经费:船山实验中学、成章实验中学的学生,高中每生不超过10000元,初中每生不超过9000元,迥程中学初中每生不超过8000元,北斗星实验中学初中每生不超过7000元,楚天中学高中每生不超过7000元,初中每生不超过5000元,合江中学初中每生不超过4000元,星火实验中学每生不超过3000元。办学经费可一次性收取。也可分学年收取。
2、学杂费和代收费:每生每期初中不超过700元,高中1000元收取。
3、住宿费:对住校生的住宿费标准委托你局核定,报省局备案。
二、上述各校除收取上述费用外,不得再以其它名义收取费用。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三、你局接此批复后,应督促各校及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收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仅适用上述各校2002年秋季招收的学生,以后新招收的学生你局应重新申报。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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