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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坚决落实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收费制度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价费字[2002]24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22 生效日期:2002-08-22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我省从2001年秋季开始,在贫困县农村中小学试行“一费制”的收费办法以来,对纠正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规范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收费行为,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2002年“一费制”的实施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教电[2002]53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落实“一费制”有关规定
  在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切实减轻贫困地区农民负担,采取的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也是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狠抓“一费制”的落实。从2002年秋季起,国家和省扶贫工作重点县的中小学必须试行“一费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不试行。

  二、适当调整“一费制”标准
  将试行“一费制”的范围由原来50个国家和省级贫县改为35个国家级扶贫工作重点县和17个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具体名单位附后)的所有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为:小学每生每年最高176元(88元/生、学期),初中每生每年最高276元(138元/生、学期);住宿费仍按山西省教委、财政厅、物价局晋教计财[1999]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住宿费标准每生每月:小学2元,初中3元(只向住宿的学生收费)。“一费制”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义务教育事业的实际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根据学校的电教设备状况和是否开设信息技术课等因素,在不超过最高上限的范围内向下浮动。各地要相应做好贫困家庭学生的费用减免和资助等配套工作。“一费制”包括杂费、教课书(注:不含教辅材料,2002年起各学校均不得组织学生订阅教辅材料)、课堂作业本、毕业证工本费、机算计信息教育、电教教材费、存车费、伙食管费等各种费用。除“一费制”和住宿费外,学校不得再收其它任何费用。

  三、严格核定学校公用经费
  试行“一费制”后,学校的经费缺口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当地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由县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财力不足、财政预算安排有困难的地区,由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解决;因滥开支或取消乱收费形成的经费缺口,则不予弥补。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收入的监督管理
  试行“一费制”的县(市),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其中属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属于学校代收的学生民书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
  试行“一费制”的县(市)物价部门,对违反规定,在“一费制”以外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晋价费字[2002]248号同时废止。

附件: 贫困县名单(略)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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