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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审计署、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关于核复供销合作社挂帐及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企二[2002]5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9-04 | 生效日期:2002-09-04 |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四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队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关于核复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及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建[2002]255号)转发给你们(仅转发区、县数据),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你区(县)上报的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结果,经国务院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小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确认你区(县)供销合作社累计财务挂帐万元。
其中:中央政策性财务挂帐万元,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万元,经营性财务挂帐万元(详细附件1)
二、你区(县)供销合作社,负责填列《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财务挂帐分解落实统计表》(详见附件2)。于9月20日前上报市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核查小组审定。凡《统计表》中涉及中央、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的,须经市财税四分局,区(县)财政局审核盖章后上报。
三、对你区(县)经核定的中央政策性财务挂帐,由中央财政负责解决;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中,非棉花企业和棉花企业分别自1999年1月1日、1999年9月1日起,由区(县)财政贴息挂帐五年,五年后的挂帐本金,由区(县)政府视财力制定消化处理方案。挂帐贴息金额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挂帐本金和一年期流动资金基准贷款利率,并以挂帐企业提供的贷款计息清单复印件为依据,按五年核拨贴息资金。其中,2001年12月31日前的贴息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一次性核拨企业;2001年1月1日后的贴息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逐年核拨企业。
四、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的消化处理工作,不得随意调整企业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挤占、挪用利息资金或本金消化资金。
附件:1、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财务挂帐核复表(略)
2、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财务挂帐分解落实统计表(略)
上海市财政局
2002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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