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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地税局委托乡镇财政所代征地方税收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江府办发[2002]10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19 | 生效日期:2002-09-01 |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区地税局《委托乡镇财政所代征地方税收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重庆市黔江区地方税务局委托乡镇财政所代征地方税收方案
一、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由各地税所与各乡镇(街道)财政所签订《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协议书》并上报财政所代征人员名单,区地税局会同区财政局统一培训合格后,由区地税局发给乡镇(街道)财政所《委托代征证书》,发给代征人员《税务代征证》。
三、受托方只能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税款征收。税款征收范围是所辖区域内的地方零散税收、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收、法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等。受托方只有税款征收权、地方税收日常管理权,区地税局保留检查权和处罚权。
四、代征单位代征地方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完税凭证,不准使用其它凭证或白条收税,不得转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代征单位必须加强对税票、发票的管理,保证票款的安全。
五、各地税所应严格对各代征单位的发票配售、领购、使用、保管管理。各代征单位必须坚持“就地开具、先税后票、双向登录”的原则。饮食业、建筑安装业发票由各地税所自行配售、开具征税。
六、各地税所必须加强对代征单位的日常管理,帮助代征单位建立健全代征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做好税收政策的学习辅导,提高代征工作水平,并负责对委托代征税收的政策法令解释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七、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涉及代征税种、税率变化时,地税所应及时通知代征单位按照变化后的规定执行,并修订委托代征证书相关内容。
八、代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代征地方税款工作,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分税种设置代征地方税款帐簿。代征地方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存。
九、代征单位应按期向各地税所办理代征地方税款解缴手续,并按照规定报送代征地方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十、地方税务机关对不按规定代征税款、跨区域征收税款、不按规定异地开具发票征收税款或截留、拖欠、挪用税款的,应及时追缴税款,收缴发票,同时取消其委托代征税款的资格,并报请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
十一、代征单位对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或发现纳税人有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十二、各地方税务所要定期加强对代征单位的辅导、检查,代征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付给各代征单位代征手续费。
十三、本《方案》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十四、本《方案》由区地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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