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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地税发[2002]55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2-09-04 生效日期:2002-09-04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财税[2002]11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第一批至第五批)文件的,凡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我局以深地税发[2002]270号转发)明确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税款所属期)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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